⒈ 逮捕歸案。
引清 黃式權(quán) 《淞南夢影錄》卷一:“茍為捕房訪聞,無不即時逮案。”徐特立 《致張敬堯的公開信》:“該局隊兵奉令逮案,路僅半里,每名路費(fèi)一元,名曰草鞋錢,路遠(yuǎn)照加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