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明代稱巡撫從三品為大都憲。
⒈ 明 代稱巡撫從三品為大都憲。
引清 梁章鉅 《稱謂錄·巡撫·大都憲》:“李日華 《官制備考》:‘巡撫從三品稱大都憲、大憲臺、大柱國。’案 李日華 明 人,此蓋 明 制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