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指可為公證的憑據。
⒉ 謂公正而堅持原則。
引后蜀 何光遠 《鑒誡錄·神口開》:“唐 大中 初,有 任士元 與 宇文錯 爭田,俱無公執,雖經檢勘,難定是非。”
引宋 無名氏 《儒林公議》卷下:“劉后 垂簾聽政, 利用(曹利用 )自以親承顧托,庶事公執。時中官依 劉氏 之勢,多求徼幸, 利用 屢抑其請,由是讒嫉日至。”
中华龙都网 | 关于我们 | 广告业务 | 联系我们 | 法律顾问 | 投稿信箱| 触屏版
Copyright © 2000-2017 豫ICP备05022517号 豫周公网安备:41160202000001号 中华龙都网版权所有 未经书面授权 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
地址:周口市东新区周口大道报业大厦10楼 邮编:466100 广告招商QQ:68004395 举报电话:0394-6069333