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孤兒和殘疾者。
引《國語·晉語七》:“逮鰥寡,振廢淹,養(yǎng)老幼,恤孤疾,年過七十,公親見之。”韋昭 注:“無父曰孤;疾,廢疾也。”《左傳·襄公二十六年》:“雍子 發(fā)命于軍曰:‘歸老幼,反孤疾,二人役,歸一人,簡兵蒐乘,秣馬蓐食,師陳焚次,明日將戰(zhàn)。’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