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對刑事案件的斷罪及復核。語本《宋史·刑法志一》:“建隆三年,令諸州奏大辟案,須刑部詳覆。尋如舊制,大理寺詳斷,而后覆于刑部。”
⒈ 對刑事案件的斷罪及復核。
引語本《宋史·刑法志一》:“建隆 三年,令諸州奏大辟案,須刑部詳覆。尋如舊制,大理寺詳斷,而后覆于刑部。”范文瀾 蔡美彪 等《中國通史》第四編第一章第一節:“宋太祖 時,刑部復核各地大辟罪案……各地上奏案件,先由審刑院交付大理寺,刑部斷覆,再交審刑院詳議裁決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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