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舊時官吏因過誤而停發(fā)薪俸若干時日的一種處分。
引《舊唐書·張薦傳》:“﹝ 逢吉 ﹞罷相, 裴度 發(fā)其事, 逢吉 坐罰俸。”明 沉德符 《野獲編·科場一·減場解元》:“御製文字,考訂不差, 洪模 妄肆詆毀,本當(dāng)重治,姑罰俸三月。”《二十年目睹之怪現(xiàn)狀》第四六回:“失察在先,正辦在后,頂多不過一個罰俸的處分罷了。”
⒈ 官吏受停俸若干時期的懲罰稱為「罰俸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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