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古代主祭之官應得的祭肉。
引《逸周書·嘗麥》:“宰乃命冢邑縣都祠于太祠,宰用受其職胾,以為之資采。”朱右曾 校釋:“宰,公邑之宰。太祠,邑中尊祭之神。若社稷及鄉先生,職所當祭自受之,故曰職胾?!?/span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