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舊時工商業主因虧損或其他原因,把自己商店、企業的貨物、設備、用具、房屋、地基等全部財產,作價招人承購,盤店出讓。
引《二十年目睹之怪現狀》第三七回:“只管到市上去看看,或者有個空房子,或者有店家召盤的,都可以。”《五四愛國運動資料·上海罷市實錄·罷市之軼聞》:“福建路 一帶商家,昨日忽一律貼出‘召盤’字樣,并皆書出價值,有十萬、五萬不等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