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削除官職。
⒈ 削去官職。
引宋 葉紹翁 《四朝聞見錄·慶元黨》:“仍將 儲用 鐫官,永不得與親民差遣?!?br />宋 曾敏行 《獨醒雜志》卷二:“﹝ 劉仲偃 ﹞與時相議不合,鐫官落職奉祠?!?br />清 陳康祺 《郎潛紀(jì)聞》卷十一:“按 穆堂先生 再起后,復(fù)以多保鴻博鐫官?!?/span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