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審理判罪。
⒈ 審理判罪。 《舊唐書·裴度傳》:“其親屬門人從坐者數(shù)十百人,下獄訊劾,欲加流竄。
引度 上疏理之,全活者數(shù)十家。”宋 王讜 《唐語林·政事上》:“張九齡 累歷刑獄之司,無不察。每有公事,胥吏未敢訊劾,先稟於 九齡。”宋 強(qiáng)至 《上提刑主客書》:“然則獄官之職何為哉?曰囹圄謹(jǐn)、訊劾審而已矣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