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貪贓枉法。
引《呂氏春秋·審分》:“任以公法,而處以貪枉。”明 湯顯祖 《邯鄲記·召還》:“笑奸貪枉愚濫,把時(shí)情憾皇恩感,烏頭蘸舊朝簪。”郭沫若 《反正前后》第二篇:“官吏有貪枉的行為,他準(zhǔn)許民間控告。”亦指貪贓枉法的人。 漢 王逸 《九思·憫上》:“貪枉兮黨比,貞良兮焭獨(dú)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