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即訟棍。
⒈ 即訟棍。參見“訟棍”。
引清 王夫之 《讀通鑒論·五代下十三》:“訟魁持利害以脅人取賄,姦民益恣,而弱民無能控告也?!?br />清 王夫之 《薑齋詩話》卷二附錄:“而 茅鹿門 云:‘吾作文時,屋瓦皆為動搖。’説得恁鬙鬡可畏,想訟魁代人作訴牒時,當如此下筆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