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以私名占有田地。
引《史記·平準書》:“賈人有市籍者及其家屬,皆無得籍名田,以便農。”司馬貞 索隱:“謂賈人有市籍,不許以名占田也。”《漢書·食貨志上》:“限民名田,以澹不足。”顏師古 注:“名田,占田也。各為立限,不使富者過制,則貧弱之家可足也。”《宋史·食貨志上一》:“豪強兼併之患,至今日而極,非限民名田有所不可。”明 歸有光 《隆慶元年浙江程策》之三:“故 董仲舒 欲稍近古,限民名田,以塞兼并之路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