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按規定發給的錢物。
引宋 李綱 《建炎進退志總敘下》:“盜賊強壯不能還業者甚眾,乘此遣使四路,優給例物以招募之,新其軍號,勒力部伍。”《續資治通鑒·宋仁宗慶歷二年》:“詔從 琦 請,簡 陜西 弓手,悉刺面充保捷指揮,仍給例物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