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執行死刑。
引《三國志·魏志·倉慈傳》:“慈 躬往省閲,料簡輕重,自非殊死,但鞭杖遣之,一歲決刑曾不滿十人。”《水滸傳》第四四回:“當時 楊雄 在中間走著,背后一個小牢子擎著鬼頭靶法刀。原來纔去市心里決刑了回來,眾相識與他掛紅賀喜,送回家去。”